09 審判、潔淨與醫治性的刑罰
09 審判、潔淨與醫治性的刑罰
尼撒的貴格利:《論靈魂與復活》 「那麼,」我說,「看來神作為審判者,主要並非以懲罰來折磨罪人;而是祂的作為,正如你的論證所示,只是為了將善從惡中分離出來,並將其吸引到福樂的交通中。」 d 老師說:「這就是我的意思;而且痛苦的程度將由每個個體所包含的惡的數量來衡量。因為認為一個像我們所假設的那樣長期處於已知被禁止的惡中,和一個只犯了中等罪過的人,在對其惡習的審判中會受到相同程度的折磨,這是不合理的;而是根據物質的數量,那痛苦的火焰燃燒的時間會更長或更短;也就是說,只要有燃料來餵養它。對於積累了大量物質的人來說,消耗性的火焰必然會非常徹底;但如果火焰所要餵養的 [103] 蔓延得不那麼遠,那麼懲罰的穿透性烈度就會減輕,只要主體本身,在其惡的數量上,有所減少。在任何情況下,惡都必須從存在中被移除,以便,正如我們上面所說,絕對不存在的將完全停止存在。既然惡的本性不在於存在於意志之外,那麼當每個意志都安息在神裡面時,惡是否會因沒有任何容器留下而完全被消滅呢?」 d
腳註
[103] ἡ τοῦ πυρὸς δαπανή(hē tou pyros dapanē,火的消耗)。這些詞語除了這個意思之外,沒有其他適合上下文的意義。克拉賓格對西法努斯拉丁文「ignis ille consumens」(那消耗的火)的再現,使句子成為贅語。 d